《意见》指出,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发行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增加龙头企业资金供给,实现企业自身持续发展;有利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目标实现;有利于发挥龙头企业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发行要在重点领域内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重点龙头企业,支持的重点是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的重点领域: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转化(含饲料加工)的龙头企业;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的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丝、麻、糖、中药材等产品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畜禽、水产品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育种、育苗等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型龙头企业。
《意见》要求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主动了解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企业基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原料采购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建立项目储备库,择优推荐给同级农发行,重大项目可通过上一级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给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的重点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设施农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稳定市场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带动农户增收能力强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等。
《意见》同时要求,农发行对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的龙头企业项目,要及时纳入贷款营销范围,按照控制风险、择优扶持、独立办贷的原则进行初步调查、分类排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资金规模,按照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重点支持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附加值高、技术和市场比较成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项目,财政贴息、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农业部推荐的贷款额度较大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贷款项目,由农发行总行直接组织贷款营销工作。
《意见》强调,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满足龙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稳步增加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对龙头企业从市场直接收购和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调入粮棉油的资金需求,可纳入准政策性贷款范围重点支持;对龙头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可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循环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龙头企业仓储设施、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以及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贷款需求,可发放中长期贷款解决。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龙头企业,可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对龙头企业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公开授信,对新开户龙头企业,要及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
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金融支持的同时,《意见》还提出,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发行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落实好对龙头企业的项目推荐和信贷支持政策。农业部有关部门和农发行总行有关部门建立部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加强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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