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对象
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属单位班子成员及院机关科室负责人。
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公、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在各种场合接受的礼物、礼金、馈赠和土特产的情况。
8、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的情况。
9、借用公款的情况。
10、本人、配偶及子女上大学或出国(境)学习、培训的费用开支情况。
11、本人住房装修的情况。
12、本人婚姻变化及生育二胎的情况。
13、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报告的组织与程序
1、凡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报告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在每年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领导干部应如实汇报本人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并认真填入个人《廉政档案登记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进入《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3、院党委负责受理本单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同时上报市委农工委纪委备案。
4、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院党委应认真研究,并征求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意见,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5、对报告的内容,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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