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不良风气,推动党的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等。
第四条 党委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情况,通过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等形式,向全体党员和职工通报。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3、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5、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6、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干部人事管理范围内的公开招聘、录用干部以及调整、任免干部的情况;
2、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发展党员情况;
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
4、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它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七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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